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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就“497”可追溯系统基本实施数据集(征求意见稿)等五项信息披露标准征求意见的通知

2020-07-30

      为了实现建设信息药可追溯系统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指导(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信息可追溯系统[2018] 35号),促进信息追溯系统药物的建设,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在药物的配制可追溯的标准和规范。最近完成了药品生产企业可追溯性基本数据集,“基本数据收集的医药流通企业的可追溯性”,“数据收集药物使用可追溯的基本单位”,“药品消费可追溯的基本数据集”和“药品可追溯数据交换的基本技术征求意见的五个标准要求”(见附件1-5)。现在是开放的公众意见。请填写反馈表(见附件6),2019年10月11日或之前通过电子邮件交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。

1.“” 药品安全生产管理企业“怪基本信息数据集(草稿)” 2“制药公司企业可以追溯基本实现数据集(草稿)” 3“的每单位的基本经济数据集的回顾性药物使用(草稿)” 4“药物追溯消费者通过查询学生基本分析数据集(草案)” 5‘药物可追溯性数据作为交换基本的技术能力要求(草稿)’6.标准请求反馈教学形式药品生产企业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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